关于消防气瓶(压力容器)定期检验相关规定
1)根据GB25201-2010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》规定:
9.2.3储存灭火剂和驱动气瓶的压力容器应按有关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》的要求定期进行试验、标识。
因此,消防气瓶必须按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》要求定期进行检验。
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》2014版
7.4.1.1 钢质无缝气瓶、钢质焊接气瓶、铝合金无缝气瓶:
(1)盛装氮、六氟化硫、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.999%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,每5年检验1次;
(2)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、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,每2年检验l次;
(3)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,每3年检验l次。盛装混合气体的前款气瓶,其检验周期应当按照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确定
因此,储存灭火剂和驱动气瓶的压力容器每三年检验一次。
(2) 《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》:
第四十一条:
消防产品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规定的特种设备的,还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关规定。
因此,消防气瓶(压力容器)的定期检验也应该按照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》中的相关要求和规定执行
(3)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》第4号
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。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、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、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;
(二)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;